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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钢企治扬尘不力被罚88万元

作者:陕西汇合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时间:2016/12/27

 11月10日至12月1日,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钢”)拒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达州市环保局依法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处罚款88万元。这是达州市环保局2016年开出的最大一笔单案罚款。

11月8日,达钢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此前,达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曾发现达钢存在未按要求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并于11月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违法行为,发现达钢并未按要求整改,遂开出了这个大罚单。

  为什么要罚?

  执法人员曾两次检查达钢拒不按规定防尘

  11月8日,达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达钢厂区和生产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达钢二次原料堆放场和一次料场的卸料场(临时堆放有块矿)的原料和焦炭堆放场的焦炭均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对露天堆存的物料进行覆盖。表明达钢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达州市环保局于11月9日向达钢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达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又于11月30日向达钢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达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达州市环保局于12月1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内容,对达钢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达钢的一次原料卸料场、二次料场的原料和焦炭堆放场的焦炭仍露天堆放,仍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12月2日,达州市环保局决定对达钢涉嫌拒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一事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达钢焦炭堆放场、二次原料堆放场和一次料场原料堆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6日再次向达钢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案调查结束后,达州市环监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具体怎么罚?

  依法按日连续计罚 22天共罚款88万元

  “达钢拒不按规定防尘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达州市环监支队负责人说。

  另外,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百二十三条也规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17条相关规定,达州市环保局对达钢从11月10日至12月1日(共计22日)拒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处罚款88万元。

  “除了罚款,我们再次对达钢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如果我们下一轮再复查,发现达钢仍然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我们仍将继续对其采取按日计罚,并且会采取其他更强硬的一些手段。”对于对达钢的处罚,达州市环监支队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接下来还将对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再度复查。

  罚款不是目的

  “治尘”进入常态化 工作推进不力者可能被撤职

  针对扬尘污染空气现象突出的问题,今年以来,以施工工地扬尘、交通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扬尘等为主的整治扬尘污染工程,被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领导小组、达州市中心城区“五治”工程领导小组列为常态化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

  “治尘”包含众多任务: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加强城乡道路、脏车入城、露天堆场、施工工地、建材加工、装饰装修等扬尘污染源头治理,积极规划修建洗(停、修)车场,整治露天烧烤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污染,严控腌腊制品熏制时令性污染,强化空气监测自动站周边环境监管,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落实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达州市治脏治乱治尘治噪治水工程目标考评及问责办法》规定,“五治”工程年度单项目标考核排名各层次倒数第一的,主要领导须在媒体上公开向市民说明情况,按管干权限接受约谈;倒数第二名的,分管领导须在媒体上向市民说明情况,按管干权限接受约谈。不仅如此,对于实施问责的情况,市五治办领导小组还将按规定通报全市。

  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有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按《达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有相关责任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由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依纪实施诫勉谈话,直至暂停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建议免职、责令辞职、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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